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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耳國際商業公司法—有關不記名股份之若干修訂
《二零零九年塞舌耳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以修訂《一九九四年塞舌耳國際商業公司法》。
有關不記名股份之若干修訂概述如下:
轉讓不記名股份時須交付股票。任何經出讓人簽署之轉讓書須以書面通知該公司於塞舌耳之註冊代理人。
通知須注明出讓人及承讓人之名稱及地址,以及有關股份之股票交付予承讓人之日期。股東名冊亦須對下述各項作出更新:
- 作為有關不記名股份持有人之承讓人之名稱及地址;
- 及出讓人不再為有關不記名股份持有人之日期,該日將被視為註冊代理人收到轉讓通知之日
任何違反或刻意容許違反上述各項規定之公司或董事須在違反規定期間每日罰款25美元或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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