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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頒佈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的新規定

針對當前存在的部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規登記和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問題,中國工商總局和公安部於2010年1月4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明確從以下五個方面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提高設立代表處的資質要求:設立代表處的總公司必須已經在境外成立兩年或以上,公司的成立檔以及銀行資信證明必須由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公證;

統一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對超過一年的有效登記證,要在辦理變更或延期時進行更新;

對代表處的代表人數實行限制:總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對原代表處的代表人數超過4 人的,原則上只准註銷代表,不得新增代表;

對新設的代表機構,自取得《登記證》之日起3個月內需到現場核查,如發現違規登記或違規經營,將予以處罰;

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對外企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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