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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貨代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符合下列要求:
-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為5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為3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國際快遞業務,為2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上述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最高一項為準
- 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或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業務人員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 擁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設施
- 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
設立分公司
在繳足全部註冊資本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須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公司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
所需文件
- 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同、章程
-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投資者所在地的註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
- 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 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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