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栢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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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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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併為一,自此,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得以統一,同時,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裏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也作了特別規定,從而另企業間之間的交易更為公平,透明。

徵稅對象

徵稅範圍

稅率

企業類型 適應稅率
一般性企業 25%
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15%
小型微利企業:
A:製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職工人數≤100人,資產總額≤3000萬元人民幣;
B:非製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從業人數≤80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
非居民企業取得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的.
20%

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亦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稅務優惠

原優惠稅率過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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