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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房屋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計稅依據
-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
- 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 對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4%
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繳稅期限
-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稅務優惠
- 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稅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
- 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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