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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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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由房屋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稅率

  • 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 對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依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4%

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繳稅期限

  •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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