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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船務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服務。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具有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 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港口城市設立經交通部批准的常駐代表機構滿3年
- 其班輪船舶至少每月掛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經營航線,經批准取得航線經營權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 經營不定期船運輸的外國航商,須在中國有穩定的貨源
- 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2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行為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 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 中國僱員應佔85%以上
對設立分公司的要求
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
- 註冊資本已全部繳付,開業滿1年
- 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掛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 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的城市有經交通部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滿1年以上
- 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沒有違法的行為
- 獨資船務公司每增設一家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以上
所需文件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公司申請表、章程
-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和資信證明
- 法人代表委任書和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 投資者的提單樣本
- 經營航線的批准檔和常駐代表機構批准檔的影本
- 公司經營場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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