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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稅務的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利得稅的常見問題

  1. 問: 香港公司每年需繳交什麼稅?
    答: 香港公司每年只須繳付利得稅,此稅項以純利的16.5% (2007/08:17.5%)來計算。如公司沒有盈利,也就不需要繳交利得稅 。
  2. 問: 香港公司何時年結?
    答: 通常習慣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為計稅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計稅基期最長為18個月 。
  3. 問: 香港進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關稅?
    答: 除了煙、酒及汽油外,一般進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關稅的。但進出口商品必須報關 。
  4. 問: 貴公司能否提供香港會計、報稅方面的服務?
    答: 可以。您只須提供相關資料,我們便可以代辦會計、審計及報稅等事宜,費用方面會以實際工作量而定。詳情請與我們聯絡
  5. 問: 香港稅項有哪些?
    答: 香港的稅項主要分為三大類: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利得稅為公司應課稅利潤之16.5% (2007/08年度:17.5%);薪俸稅根據薪金收入以累進稅率計算,繳稅上限不超於總薪金收入之15% (2007/08年度:16%);物業稅根據擁有物業之租金收入扣除20%的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後以15% (2007/08年度:16%)計算 。
  6. 問: 香港的會計年度(評稅基期)如何定訂?
    答: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 較常見為3月31日或12月31日為年結
    • 可定為其他月份作為年結
  7. 問: 香港稅務條例對捐款扣減有何限制?
    答: 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 (2007/08年度:25%)。
  8. 問: 香港公司利潤可否抵銷前年度虧損?
    答: 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公司隨後年度的利潤 。
  9. 問: 何謂暫繳利得稅?
    答: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的。由於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10. 問: 香港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繳納利得稅?
    答: 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自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 。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11. 問: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銀行開立帳戶,代收代付中國公司貨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賬、審計和報稅?
    答: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帳、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12. 問: 本公司只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開立戶口,並沒有在香港開立戶口,這樣,本公司所作的業務是否不須在香港報稅?
    答: 不是。香港法例規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稅務局申報財務狀況的義務,而不分其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於香港,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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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的常見問題

  1. 問: 本人夫婦兩人育有子女兩名,可否分別申請一名子女的免稅額?
    答: 必須由夫婦其中一人申請所有子女的免稅額。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不過,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稅率評稅,則由另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 。
  2. 問: 若多名人士均有資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領子女免稅額,稅務局會如何處理?
    答: 如納稅人、其分居或已離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資格申領子女免稅額,稅務局局長會根據各申請人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作出的貢獻,來決定分攤這子女免稅額的基準 。
  3. 問: 納稅人供養一個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請這個子女的免稅額?
    答: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領子女免稅額所須的規定,無論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結婚,他們都可申請這個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
  4. 問: 我的兒子今年20歲。他在今年6月大學畢業後還未找到工作,請問我是否有資格申請這個兒子的免稅額?
    答: 如你供養一名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的子女,該名子女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該名子女的免稅額。按你所提及的情況,你的兒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資格申請子女免稅額 。
  5. 問: 如何厘訂受供養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在厘訂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
    • 在港逗留日數
    •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 在外地是否有物業居住
    •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 其親戚主要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的父母長期居住於外地,逗留香港日數不多或只作探親性質,即使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局也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6. 問: 我的父母已逾60歲並持有香港身份證,但現已遷居於內地。可否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答: 你的受養父母如果不打算繼續在香港居住,只是間中回港探親,他們便不算經常居住於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請條件。不過,如你的父母只是間中到內地居住,則仍會視為經常居住於香港,可就他們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
  7. 問: 我每年支付$30,000給母親作為生活費,打算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應在報稅表哪個部分填報生活費的金額?
    答: 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須視乎你父母親的居住地、年齡和供養情況。如受養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歲或以上,全年給予受養人不少於$12,000,便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但不必填上該年度實際支付的生活費 。
  8. 問: 我的配偶沒有工作,由本人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亦不可享有「單親免稅額」。根據《稅務條例》,「單親」的意思是指納稅人全年屬單身、喪偶或分居,並且在該年度內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才可獲得「單親免稅額」。
  9. 問: 在復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證明?
    答: 在復核申請時,稅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受養人符合申請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如果受養人有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傷殘津貼,納稅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茲證明。但如受養人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份由公立醫院或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而稅局也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免稅額的證明 。
  10. 問: 外籍人士在香港受僱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稅?
    答: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間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如果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便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
    • 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 天;
    • 該項報酬由並非該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 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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