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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運輸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 經營香港、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 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合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 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和機動車維修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 由2007年1月起,允許獨資經營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註冊形式
- 以合資形式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 以獨資形式經營道路客、貨運業務
- 港澳服務提供者可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並取得道路經營許可證,經營香港、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對服務提供者要求
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公司。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 經營道路旅客運輸業務
- 港澳服務提供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49%
- 企業註冊資本的50%需用於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 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 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資金用於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所需文件
向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設立申請書
- 專案建議書
- 投資者法律證明
- 投資者資信證明
- 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 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交合作意向書,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立項批文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合資企業的合同書(獨資企業提供申請表)、章程
- 合資或獨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 合資中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銀行資信證明
- 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商業登記證、註冊證書、銀行資信證明
- 企業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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