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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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常見問題

香港稅務常見問題 (3)

利得稅的常見問題

問:
香港公司每年需繳交什麼稅?
答:
香港公司每年只須繳付利得稅,法團首200萬港元的稅率為8.25%,其後利潤按16.5%徵稅;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利得稅稅率分別為7.5%和15%。如公司沒有盈利,則無須繳交利得稅。
問:
香港公司何時年結?
答:
通常習慣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為計稅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計稅基期最長為18個月。
問:
香港進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關稅?
答:
除了煙、酒及汽油外,一般進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關稅的。但進出口商品必須報關。
問:
香港的會計年度(評稅基期)如何確定?
答: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較常見為3月31日或12月31日為年結
  •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為年結
問:
香港稅務條例對捐款扣減有何限制?
答:
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
問:
香港公司利潤可否抵銷前年度虧損?
答:
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公司隨後年度的利潤。
問:
何謂暫繳利得稅?
答: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的。由於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問:
香港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繳納利得稅?
答:
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於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問: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銀行開立賬戶,代收代付中國公司貨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賬、審計和報稅?
答: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賬、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問:
本公司只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開立戶口,並沒有在香港開立戶口,這樣,本公司所作的業務是否不須在香港報稅?
答:
不是。香港法例規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稅務局申報財務狀況的義務,而不分其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於香港,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稅。
問:
什麼是全球最低稅?
答:
這是一套國際通行的新稅收規則,旨在確保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無論在哪個國家或地區賺錢,都要為其利潤承擔至少15%的稅率 。
問:
什麼是香港最低補足稅?
答:
「全球最低稅」是國際規則,而「香港最低補足稅」是香港為了落實國際規則而制定的「本地家法」。如果受涵蓋的跨國企業在香港的有效稅率低於15%,香港政府有權優先徵收一筆「補足稅」,將總稅負補足到15%,避免稅收流失 。
問:
新稅收規則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
答:
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的課稅年度正式生效。
問:
什麼樣的企業會受到影響?我家的小公司會被波及嗎?
答:
主要針對巨型跨國企業。即:您所在的跨國企業集團,在過去四年中,有至少兩年的全年綜合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約合68億港幣)。絕大多數中小型企業都達不到這個標準,因此不受影響。
問:
「跨國企業集團」是怎麼定義的?
答:
它指的是在任何多個國家或地區擁有多於一個「實體」的企業集團。
問:
作為跨國企業的香港公司,我們需要做什麼來應對這個新規?
答:
受涵蓋的集團在香港的成員實體,從2025/26課稅年度起:
  • 必須使用電子方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 在年結日後的6個月內提交補足稅通知
  • 在年結日後的15個月內提交補足稅報稅表
問:
電子報稅具體是指什麼?和紙質申報有什麼不同?
答:
目前很多企業還可以提交紙質報稅表。但新規下要求的符合條件的香港公司必須通過稅務局的電子平台以電子格式報稅,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問:
如果我們跨國企業集團以後某一年收入跌破了7.5億歐元的門檻,還需要電子報稅嗎?
答:
需要。新稅收規則是「一旦適用,持續遵守」 。只要您的實體在任何一個年度被要求進行電子報稅,那麼在之後的所有年度都必須持續使用電子報稅,即使集團收入後來不再達標。
問:
香港公司在何時要向稅務局申報「補足稅通知」?如何填報?
答:
在年結日後的6個月內提交「補足稅通知」。可以聯絡康栢稅務團隊指導。
問:
香港公司在何時要向稅務局申報「補足稅報稅表」?
答:
在年結日後的15個月內提交「補足稅報稅表」。在申報前,需要詳細的計算有效稅率。
問:
計算「有效稅率」複雜嗎?企業自己能算得清嗎?
答:
非常複雜。計算過程涉及對財務報表利潤進行大量特定的調整,專業性極強。強烈建議尋求康栢稅務團隊的幫助,以確保計算的準確性。
問:
「有效稅率」與「利得稅率」16.5%有什麼不同?
答:
利得稅率(16.5%) 是香港法律規定的標準利得稅率,而有效稅率 是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款除以香港公司經調整後的會計利潤得出的真實稅率。個別企業實操過程中如有享受稅收優惠、抵扣和補貼(例如:研發開支加計扣除),引致有效稅率低於15%的,則企業將觸及補繳「最低補足稅」。
問:
如果我們香港公司的「有效稅率」算出來只有12%,會怎麼樣?
答:
那麼您的香港公司就需要繳納一筆「補足稅」。這筆稅的金額就是(15% - 12%)× 經調整後的會計利潤,目的是將總稅負拉高到15%的水準。
問:
新稅收規則下,有減輕企業計算「有效稅率」的情況嗎?
答:
有四類安全港可供企業選擇其一,從而減輕複雜的計算工作。
  • 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
  • 過渡性低稅利潤規則安全港
  • 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安全港
  • 非重大成員實體簡化計算安全港
問:
每一類安全港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呢?
答:
每一類安全港的設計都是為了針對特定情況,因此它們的適用條件也各不相同。建議諮詢康栢稅務團隊,以準確評估自身是否符合特定安全港的適用條件。
問:
只要符合安全港的條件,當年的「補足稅」將視為零,對嗎?
答:
是的。
問:
我作為香港公司的負責人,我現在第一步應該做什麼?
答:
  • 初步評估:立即與康栢的稅務團隊確認,您所在的集團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是否接近或達到7.5億歐元的門檻
  • 尋求專業建議:如果可能受影響,委託康栢稅務團隊為您提供針對性的評估和規劃建議

薪俸稅的常見問題

問:
本人夫婦兩人育有子女兩名 ,可否分別申請一名子女的免稅額?
答:
必須由夫婦其中一人申請所有子女的免稅額 。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不過,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稅率評稅,則由另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
問:
若多名人士均有資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領子女免稅額,稅務局會如何處理?
答:
如納稅人、其分居或已離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資格申領子女免稅額,稅務局局長會根據各申請人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作出的貢獻,來決定分攤這名子女免稅額的基准。
問:
納稅人供養一個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請這個子女的免稅額?
答: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領子女免稅額所須的規定,無論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結婚,他們都可申請這個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問:
我的兒子今年20歲。他在今年6月大學畢業後還未找到工作 ,請問我是否有資格申請這個兒子的免稅額?
答:
如你供養一名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的子女,該名子女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該名子女的免稅額。按你所提及的情況,你的兒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資格申請子女免稅額。
問:
如何釐訂受供養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在釐訂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 在港逗留日數
  •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 在外地是否有物業居住
  •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 其親戚主要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的父母長期居住於外地,逗留香港日數不多或只作探親性質,即使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局也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問:
我的父母已逾60歲並持有香港身份證,但現已遷居於內地。可否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答:
你的受養父母如果不打算繼續在香港居住,只是間中回港探親,他們便不算經常居住於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請條件。不過,如你的父母只是間中到內地居住,則仍會視為經常居住於香港,可就他們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問:
我每年支付$30,000給母親作為生活費,打算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應在報稅表哪個部分填報生活費的金額?
答:
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須視乎你父母親的居住地、年齡和供養情況。如受養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歲或以上,全年給予受養人不少於$12,000,便有資格申請 「供養父母免稅額」,但不必填上該年度實際支付的生活費。
問:
我的配偶沒有工作,由本人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亦不可享有「單親免稅額」。根據《稅務條例》,「單親」的意思是指納稅人全年屬單身、喪偶或分居,並且在該年度內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才可獲得「單親免稅額」。
問:
在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證明?
答:
在覆核申請時,稅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受養人符合申請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如果受養人有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傷殘津貼,納稅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茲證明。但如受養人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份由公立醫院或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而稅局也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免稅額的證明。
問:
外籍人士在香港受僱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稅?
答: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間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如果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便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 在一個納稅期內在香港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
  • 該報酬並非由香港僱主或其代表支付
  • 該報酬不是由外國僱主設在香港的企業負擔。

其他常見問題

問:
哪些情況我需要編制和備案?可不可以不做?不做的後果是什麼?
答:
香港稅務局規定,屬「廣義集團」架構下的香港實體,需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編制並備案香港實體的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若企業的業務規模和非港關聯交易金額不超過以下年度門檻,則可獲得豁免。反之,則需要製備:
第一項:基於業務規模的豁免
總收入
(包含財務報表中披露的各類收入和收益的合計金額,其中包括其他綜合收益)
不多於4億港元 如果實體符合其中任意兩項條款,則無需準備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
總資產
(包括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所有資產,不扣除任何負債)
不多於3億港元
平均員工人數
(為當年每個月末的雇員總數(包括全職、兼職員工和借調人員)除以對應的月數)
不多於100名
第二項:基於關聯交易金額的豁免
資產轉讓
(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除外)
不多於2.2億港元 如果其中一類關聯交易金額在相關會計期間低於規定的門檻,則企業無需就該類交易準備分部檔案
金融資產轉讓 不多於1.1億港元
無形資產轉讓 不多於1.1億港元
其他交易 不多於4,400萬港元
(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券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資產,但不包括發行權益證券、因向相關聯人士出售貨物而產生的應收款項)
問:
什麼是「廣義集團」?
答:
「廣義集團」指:
  • 常義集團,即透過擁有權或控制權而有關聯的一組企業,而該項關聯具以下效果:
    • 根據適用的會計原則,該組企業須為財務彙報的目的,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或
    • 假使該組企業中任何企業的實益權益,在公開證券交易所交易,該組企業便須如上述般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 單一企業屬某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並透過設於另一管轄區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須就該業務在該另一管轄區課稅
問:
是否每年都需要製備檔案?
答:
香港實體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必須每年都需要更新其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但如果受控交易或經營活動在各年間保持一致,則分部檔案中的某些資訊可在編制完成後三年內繼續使用而無須更新,一旦出現了會影響轉讓定價的變動,分部檔案也需要審查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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