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盤/註銷
股東在計劃終止公司運作時,通常不太清楚有關終止手續,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情况嚴重的,甚至可能被逮捕或對以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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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盤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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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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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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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香港公司註銷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已有至少3個月停止營業或運作
- 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該公司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對該項註銷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註銷生效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註冊處將已註銷的公司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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