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移民審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定文件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康栢為合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可出具相關的規定文件,並為申請人提供適當建議。
規定及所需資料
審查階段及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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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產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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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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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審查
證明申請人申請前兩年內絕對實益擁有3,000萬港元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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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即儲蓄及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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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月結單/銀行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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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出的證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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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出的存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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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債券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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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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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發出的證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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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證券公司在開設賬戶時簽訂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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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發出的公證書,以核實證券公司在月結單/證明信上的印章是否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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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香港執業會計師接納的由評估師發出的評估報告書(資產如非在公共交易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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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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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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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房地產擁有權的土地註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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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權證(城市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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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鄉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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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契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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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香港執業會計師接納的由評估師發出的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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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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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遞交至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官方機構發出有關申請人的公司擁有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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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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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報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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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印的最新公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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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職權證明書,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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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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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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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香港執業會計師接納的由評估師發出的評估報告書(資產如非在公共交易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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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明資產市值及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資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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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規定審查
證明申請人在180日內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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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證明申請人在參加計劃的首個周年日後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持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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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債務證券、後償債項及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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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申請人投資金額,由金融機構發出的成交單據/收據/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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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發出的證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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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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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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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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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房地產擁有權及買入價的土地註冊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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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契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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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如房地產由申請人名下的獨資企業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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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遞交至公司註冊處的周年申報表/官方機構發出有關申請人的公司擁有權證明(如房地產由申請人擔任唯㇐股東的公司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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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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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明申請人投資款額的文件(如申請人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港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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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月結單/銀行存摺(如申請人已將港幣三百萬元現金存於他所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賬戶,以便日後投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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