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城市漫步》雜誌 (4月號)邀請,就「最新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税」作出分析
中文譯本:
解析最新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士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該所得支付地不論是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均需要繳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種類如下: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理由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物業等財產而取得的所得;
(四)允許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
例: A君2006年度在中國任職,每月在中國境內取得薪金為人民幣15,000元,其餘薪金折合人民幣30,000元在日本支付,則在日本領取的人民幣 30,000元也應與中國領取的人民幣15,000元合併每月申報繳稅,若沒有如實申報,稅務局將無限期追徵,並對扣繳義務人(也即支付外籍人士「所得」 的公司)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的50%以上至3倍的罰款,而應交的稅款仍然由脫逃稅款的外籍人士繳納,且還會處以脫逃稅款的萬分之五滯納金。
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升,進入中國境內任職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外籍人士也不斷增加。為加強外籍人士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中 國政府頻頻出台了一些關於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規定,其中2006年1月23號出台的國稅函[2006]58號文強調了外籍人士來華工作,無論是長期 任職還是臨時來華,稅務機關都將以外籍人士任職的公司為單位來建立管理檔案,並在管理檔案的基礎上按「一人一檔」管理,對納入檔案管理的外籍人士增減變化、職務變動、收入金額、居住及出入境時間、收入變化等信息隨時更新,最終對「一人一檔」實行跟蹤管理。對經調查核實認定為不合理的,稅務局將採取當面約 談、短信催促等方式要求外籍人士履行納稅義務。
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果個人 (也包括外籍人士)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年收入超過12萬元,無論其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 度終了後,均應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局自行申報。以後每年的這個時段都必須自行申報。
隨着自行申報的正式開始,許多人士對如何自行申報持觀望態度,如何計算個人年所得稅?如何規避風險?已成為眾多納稅人關注的重心。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解析
例: B君於2006年6月1日受其僱主委任,出任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經理職務,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任職期間,B君僅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時間為三個月,其餘時間均在中國境內居住,在此期間,取得下列所得:
每月從中國境內的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人民幣(簡稱第一項所得);
2. 每年年末從境外公司取得獎金折合人民幣20萬元(簡稱第二項所得);
3. 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產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幣10萬元(簡稱第三項所而得);
4. 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幣1萬元(簡稱第四項所得)。
分析如下:
(一)B君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1. B君取得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稅法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 2.
B君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屬於非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而且也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以及個人支付,因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B君只需就其在
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後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繳稅,即B君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於2013年的
部分按中國稅收規定申報個人所得稅。而2012、2014年因在中國未居住滿1年,因此無須就該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B君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1. 儘管B君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經超過12萬元,但由於在這三個納稅年度中,B君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規定,B君在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 由於B君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超過12萬元,B君應按照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自行申報,即B 君應在各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其任職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根據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任職不超過5年的,其境外所得無須向中 國境內申報個人所得稅,因此B君2007-2011年間申報的年所得也就不含第三項所得(也即境外房產出租收入所得)。
3. 由於B君在2013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即B君應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其任職的公司所在地稅務 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由於B君在2007-2011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且2012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因此B君 在申報2013年的年所得中還應包含其在該年度取得的第三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