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
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簡稱ODI備案),是指中國企業或團體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台)以新設立企業、並購或參股外方企業股權等投資的,需獲得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准、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涉及到國有資產的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
ODI許可備案根據投資金額大小、行業、國家等因素,分為備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情況下非重大投資額或非敏感性投資適用備案制。對於敏感行業和敏感地區以及超過一定投資額的,則需要發改委和商務部進行核准。
境外投資核准或備案的分類規則如下
投資幣種:美元 | ||||
審批部門/投資額度 | 投資額<3億 | 投資額≥3億 | 敏感項目 | 中央企業 |
---|---|---|---|---|
省級發改委備案 | √ | |||
由省級發改委轉報 | √ | |||
國家發改委備案 | √ | √ | ||
國家發改委核准 | √ |
ODI核准或備案所需資料
- 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 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或其他相關的出資決議
- 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檔(上一財政年度的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以及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 如融資項目的,需提供融資意向書
- 以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協力廠商文件
- 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專案的,需提供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書等檔
- 國有企業需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 並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具有盡調資質的企業或機構,如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力廠商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 需要提供的其他與專案內容相關的證明檔
ODI許可變更
已核准、備案的專案,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出具該專案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 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 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 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核准、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 需要對專案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ODI許可後續事宜
-
境外企業(機構)報到登記
需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報到登記,取得登記回執。 -
外匯管理局年報
次第2年起,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上一年度ODI存量權益登記。 -
商務部月報、年報
月報:當月有投資資金匯出的,次月10日前完成月報,如無投資金匯出的,則無需月報。
年報:次第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申報上一年度年報。
溫馨提示
-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的,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後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後,共同向主申報人註冊地的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 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的,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 ODI批文拿到之後,需要在2年時間內將投資款匯出境外,否則逾期要重新申請
如欲查詢更多有關企業境外投資許可(ODI)備案的資料,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我們將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