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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對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作出了清晰釐定。居民個人的定義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必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針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安排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納稅年度

由1月1日至12月31日

個人所得稅繳納範圍

  • 工資、薪金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經營所得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財產租賃所得
  • 財產轉讓所得
  • 偶然所得

個稅計算方法

科目 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居民所得 1. 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年度收入總額 - 60,000元 - 專項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非居民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月收入 - 5,000元
2. 勞務報酬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以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據
3. 稿酬所得
4.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不區分是否居民 5. 經營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 - 成本、費用 - 損失
6.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額
7. 財產租賃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  - 800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 -(每次收入*20% )
8. 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 -  原值 - 合理費用
9. 偶然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額
  •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 - 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含),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綜合所得,適用3% - 45% 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 經營所得,適用5% - 35% 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綜合所得應納稅計算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的部分 不超過2,910元的部分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過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過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

經營所得應納稅計算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含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0元的部分 不超過28,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超過28,500元至82,5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過82,500元至250,5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過250,500元至390,5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超過390,5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個人所得稅免繳項目

  •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 保險賠款
  •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

  •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關於反避稅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權納稅調整:
  •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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