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士工作簽證
台港澳人士工作簽證
- 僱主擬僱用台灣、香港、澳門人士的,應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 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
- 在中國就業的台港澳人士,其受養人(配偶、父母、18周歲以下子女)可同時申請辦理與受僱人相同期限的居留許可
受聘人士須具備條件
- 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士可超過60周歲)
- 身體健康
-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
- 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或技術工種,應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
申請資料
- 僱主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有效旅行證件
- 健康狀況證明
- 僱用勞動合同或任職證明
- 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 個人近照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就業證延期
- 合同期内,就業證每滿1年,應於期滿前30日內辦理年檢手續,逾期自動失效
- 合約期滿前30日內,可申請延期。逾期申請,需重作身體檢查;逾期不申請,將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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