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登記(37號文備案登記)
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簡稱37號文備案)。37號文登記亦是中國自然人唯一且合法合規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徑。
37號文登記的時機和辦理地點
企業在在境外上市搭建紅籌架構的,應在設立境外控股公司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簡稱WFOE)之前,通過境內權益公司(內資公司)註冊地的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相關帳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37號文登記所需材料
- 書面申請
-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 擬辦理個人境外投資匯登記申請的身份證掃描件
- 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註冊檔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
- 前述中國自然人在境內持有的內資公司營業執照、章程影本
- 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 商業融資計畫書
- 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
- 其他可能要求的補充材料
注意事項
- 境內運營實體(簡稱OPCO)設立未滿一年,無實際經營的,銀行一般不接受37號文登記; 無論有多少股東,都需要一起做37號文登記,否則需要出具承諾函表示現在及將來都不會就同樣事項申請37號文登記;境內運營實體(簡稱OPCO)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時,通常建議每個創始人都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如果多個創始人在同一間BVI公司持股,當任何一個創始人的股份發生變化時,所有創始人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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