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豁免
香港奉行「低稅率、鼓勵營商」政策,稅務徵收採用地域來源原則。任何人士在港營商,只需就來源於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產生於香港以外的利潤無須繳稅。康栢建基香港,深諳香港稅制,可協助企業運用香港稅務豁免制度開展稅務籌劃、減輕稅負。
利潤來源判定原則
利潤來源地須根據事實而定,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
豁免條件
- 於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 於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採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訂合同或訂單)
-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 不在香港接收/發出及處理客戶或供應商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准或發出明確指令後,才在港接收/發出及處理訂單
- 不在香港審批及確認訂單
- 不在香港定價、決策或確定供應商
- 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或銷售(不管是直接還是委任代理人進行)
- 不在香港進行品質監控
- 不在香港設立倉庫及儲存貨物
- 不在香港設立辦事處
- 不在香港僱用員工
- 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准或發出明確指令後,才收付貨款
- 企業備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證明符合以上條件
申請流程
- 判斷企業經營模式
- 搜集、整理及檢閱資料
- 評估豁免可能性
- 提交豁免申請
- 回覆稅務局問題信
- 稅務豁免裁定
所需時間
12-24個月(視企業業務模式及複雜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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