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
利得稅的納稅人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香港經營業務、服務而獲得利潤的公司或個別人士。
課稅範圍
利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得來自於香港的利潤(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除外)均需納稅。反之,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於香港,主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利得稅稅率
企業類型 | 首200萬港元利潤 | 其後利潤 |
---|---|---|
有限公司 | 8.25% | 16.5% |
獨資或合夥企業 | 7.5% | 15% |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每一賬期為12個月。不過,新成立的公司第一次賬期可達18個月。
豁免
- 從已繳付利得稅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資收益,可不計入應評稅利潤
- 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豁免繳付利得稅
- 寬減2023/24年度100%的利得稅,上限為3,000港元*
註:* 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的稅務措施須待有關法例通過後才可實施。
扣除
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與該經營相關聯的支出,均可獲准在稅前扣除。其中包括:
- 借款利息
- 租金
- 壞賬及呆賬
- 修葺或修理費
- 研發費用
- 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註冊費用
- 在香港使用的商標、設計或專利的購買支出
- 向受認可機構支付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教育支出
- 符合規定的慈善捐款
- 僱主對認可職業退休金計劃的初期或特別供款可分攤5年扣除,而每年的固定供款扣除上限為該僱員年薪的15%
- 獨資經營業務的東主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法律責任,作為自僱人士而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可扣除上限為每人港幣18,000元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可扣除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的支出
- 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支
-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收回的支出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就支付員工或董事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付予獨資經營業務的東主或其配偶、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支出
- 向未受認可的職業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或預提
暫繳利得稅
在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前,稅務局會根據上一年評定的稅款向企業徵收暫繳利得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稅款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稅務優惠
- 購買機械、文儀設備等資產,其初期的折舊額為資本開支的60%
- 購買電腦硬件軟件所產生的開支可全部據實扣除
- 工商業為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支付的資本開支可分為五個課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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