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貨代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 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貨代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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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符合下列要求:
-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為5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為3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國際快遞業務,為2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上述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最高一項為準
- 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或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業務人員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 擁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設施
設立分公司
在繳足全部註冊資本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須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公司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
所需文件
- 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同、章程
-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投資者所在地的註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
- 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 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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