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建築工程及相關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也可在內地設立獨資顧問工程公司提供上述顧問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資質的依據
- 凡取得建築企業資質的,可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 允許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 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不受限制
- 出任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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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外經貿局提交下列文件: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同和章程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投資方所在地區的企業註冊登記證、銀行資信證明、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書
-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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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外方投資者所在地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 外方投資者所在地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發出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 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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