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銷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傭金代理、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或零售商業經營、出版物分銷、以及對外貿易。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 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下,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比例不少於70%
- 投資總額300至1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比例不少於50%
- 投資總額1000至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比例不少於40%
- 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佔投資總額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 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一般不超過40年)
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
-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審計報告
- 擬投入資產中,如有中國國有資產的,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 擬設立企業進出口商品目錄
- 投資各方董事會成員及董事委派書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註冊地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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