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物流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電腦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營運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第一大股東
- 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營運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第一大股東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 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 有從事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 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
所需文件
- 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 中外方投資者的公司註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
- 合同、章程
- 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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