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管理諮詢及相關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財務管理諮詢、行銷管理諮詢、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生產管理諮詢、公共關係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
- 以跨境交付方式或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建築項目管理服務除外),包括制定預算、會計管理及成本控制、採購、規劃時間表和其他營運條件、統籌分包商的工作、檢驗和品質控制等
註冊資本要求
視經營規模而定,但不可低於3萬元人民幣
所需文件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
- 擬設立企業章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 擬設立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 外方投資者為公司的需提交: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公司註冊證明、簽字授權委託書、銀行資信證明;外方投資者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 場地租賃合同及場地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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