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海運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設立公司,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 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投資形式
- 以獨資企業形式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 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 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為投資者擁有的船舶提供日常業務服務
對新設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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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公司
- 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 投入營運的船舶符合中國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 有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證
- 有具備交通部規定的從業資格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 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 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投資各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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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公司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驗。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是指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在國際海運企業或國際海運輔助企業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中國公民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關等部門進行電子資料交換的能力
- 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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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公司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驗
- 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 擁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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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公司
- 固定的營業場所
- 擁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倉庫設施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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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及堆場公司
- 固定的營業場所
- 擁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車輛、裝卸機械、堆場、集裝箱檢查設備、設施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驗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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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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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公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分析報告
- 合資或合作協議
- 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
- 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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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公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定
-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
- 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 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資料交換的協定。不具備電子資料交換條件的,應提供有關港口或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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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公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定
-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
- 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
- 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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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公司、外商投資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公司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分析報告
- 合資或合營協議
-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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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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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務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 設立申請書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合營合同和合營公司章程(獨資企業只需提交章程)
- 投資者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
- 擬設立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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