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人才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開展以下業務: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服務;人才推薦;人才招聘;人才測評;人才培訓;人事代理以及其他有關業務。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
- 至少5名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 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辦公設施
- 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 明確的業務範圍
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可行性報告
- 合同、章程
- 人才中介服務資質證明
-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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