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出版印刷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合資形式設立企業,從事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和印刷經營服務。
- 出版物印刷: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曆、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 包裝裝潢印刷: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膠等的印刷品
-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 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打印等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如合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
- 企業設立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 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 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可行性報告
- 合同、章程
- 投資者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
-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董事委派書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若有國有資產參與投資,須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商務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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