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產服務公司
CEPA具體安排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包括開發經營服務、中介服務、物業管理服務等。
對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
-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70%
所需條件
-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 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 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從事地產開發,須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 從事地產諮詢,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佔總人數的50%以上
- 從事地產評估,須有符合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 從事地產經紀,須有符合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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