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GEM上市的企業須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相關程序及規定載於《GEM上市規則》。
財務要求
- 沒有盈利要求
- 前2年營業現金流合計≥3,000萬港元
- 市值≥1.5億港元
其他要求
- 管理層最近2年不變
- 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 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 控股股東或董事可進行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但必須全面披露
- 至少100名股東
-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
- 不可以選擇純以配售形式上市
- 無強制包銷規定
- 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不能發行新股
- 要求每一季度提交財務報告
最低公眾持股量
- 最低公眾持股量不少於25%
- 若上市時的市值超過10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15%
股東承諾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後第一年不會出售股份
- 上市後第二年可以出售股份但須保留控制權
- 擁有權和控制權最近1年不變
認可司法地區
- 奧地利
- 澳洲
- 百慕達
- 巴西
-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 加拿大
- 開曼群島
- 中國
- 塞浦路斯
- 英國
- 法國
- 德國
- 格恩西
- 香港
- 印度
- 馬恩島
- 以色列
- 意大利
- 日本
- 澤西島
- 韓國
- 納閩
- 盧森堡
- 荷蘭
- 俄羅斯
- 新加坡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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